根据《吉林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捷报比分做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吉市整改办发〔2024〕8号)要求,现对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二十五)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6月5日-6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龙潭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娄泽群,联系电话:63041815)
龙潭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附件
(序号二十五)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整改任务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不到位。吉林市存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数量少、赔偿金额低等问题。2022年,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106件,仅立案5件,开展损害赔偿3件,其中生态环境方面2件、农业农村方面1件,赔偿金额80余万元。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矿山偷采超采、侵占林地耕地、非法采砂、破坏黑土地等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却以相关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未予立案,也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未发挥出制度设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硬约束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到位。 |
整改目标 |
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落实。 |
整改措施 |
一是生态环境分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举措,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成效。定期梳理排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核实调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案件。二是规自分局通过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动态巡查、媒体曝光、卫片监测等方式摸排案件线索,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切实加强与法院、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针对矿山偷采超采、侵占耕地、破坏黑土地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条件的,启动赔偿程序。三是区农业农村局持续加强河道日常巡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通过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等渠道排查案件线索,按照执法程序查处非法采砂案件,查处后上报至市水利局,由上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四是区林牧局定期排查国有林地,督促乡镇定期排查集体林地,发现涉及侵占国有林地案件及时查处,侵占集体林地案件督导乡镇及时查处。对未能及时恢复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
整改完成情况 |
(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常态化办理工作细则》具体要求,对2023年、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工作进行梳理。经梳理,已对吉林市振源纸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和超标排放生活污水案、青上化工(吉林)有限公司和吉林卡姆斯特钾肥有限公司有组织氯化氢超标排放污染物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追究工作。我局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二)规自分局对中央、省环保督察案件线索开展筛查,筛查3条线索,没有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条件的线索;同时结合年度卫片、自然资源督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破坏耕地、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矿山生态修复、全区采矿行业等问题开展深入排查,扩大排查范围、加大排查力度,实行三级排查、巡查机制。至5月底开展各类专项巡查检查30余人次,没有发现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条件的线索。 (三)区农业农村局持续加强河道日常巡查,不定期巡查河道敏感地段,河道采砂易发区,在河长制公示牌上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024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累计发现非法采砂案件2起(均在牤牛河江北乡范围内,分别为刘旭辉420立方米、张嘉旭320立方米),我局按照执法程序进行了行政查处(每立方米罚款150元,罚款11万元),查处后将该案件上报至市水利局,由上级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林牧局:已通过林长制定期排查国有林地,督促乡镇定期排查集体林地。 |